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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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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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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外埠进入我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求对《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辽 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保防护用品

简介

劳保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保防护用品和特种劳保防护用品。 使用劳保防护用品,通过采取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措施,能起到保护机体的局部或全部免受外来侵害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劳保防护用品是主要 的防护措施。 防护用品严格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而且穿戴要舒适方便,经济耐用。


相关法律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第六条至第九条)

第三章 经营(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 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 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 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 定证。

第三章 经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 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 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 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 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 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 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 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分类
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
(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
(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防毒面具。
(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
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
(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
(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
(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
3.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

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
面部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
眼睛防护: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
呼吸道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空)气呼吸器
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
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
身躯防护: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太阳伴伞,
高空安全防护: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
4.按防护用途分类

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 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等。 如何配置劳保防护用品
(1)头部防护:佩带安全帽,适用于环境存在物体附落的危险;环境存在物体击打的危险。
(2)附落防护:系好安全带,适用于需要登高时(2米以下);有跌落的危险时。
(3)眼睛防护:佩戴防护眼镜、眼罩或面罩,适用于存在粉尘、气体、蒸气、雾、烟或飞屑刺激 眼睛或面部时,佩戴安全眼镜、防化学物眼罩或面罩(需整体考虑眼睛和面部同时防护的需求);焊接作业时,佩载戴焊接防护镜和面罩。
(4)手部防护:佩戴防切割、防腐蚀、防渗透、隔热、绝缘、保温、防滑等手套,可能接触尖镜 物体或粗糙表面时,防切割;可能接触化学品时,选用防化学腐蚀、防化学渗透的防护用品;可能接触高温或低温表面时,做好隔热防护;可能接触带电体时,选用 绝缘防护用品;可能接触油滑或湿滑表面时,选用防滑的防护用品,如防滑鞋等。
(5)足部防护:佩戴防砸,防腐蚀、防渗透、防滑、防火花的保护鞋,适用于可能发生物体砸落 的地方,要穿防砸保护的鞋;可能接触化学液体的作业环境要防化学液体;注意在特定的环境穿防滑或绝缘或防火花的鞋。
(6)防护服:保温、防水、防化学腐蚀、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适用于高温或低温作业要能 保温;潮湿或浸水环境要能防水;可能接触化学液体要具有化学防护使用;在特殊环境注意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
(7)听力防护: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选用护耳器;提供适且的通讯设备。
(8)呼吸防护:根据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选 用。要考虑是否缺氧、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存在空气污染、种类、特点及其浓度等因素之后,选择适用的呼吸防护用品。

《具体介绍》
安全帽类
主要的产品有头部防护系列、听力保护系列、眼睑部防护系列、呼吸防护系列、防护服系列、手部 防护系列、足部防护系列、坠落防护系列。
头部防护些列产品主要有:矿工用安全帽、ABS W型安全帽、透气性安全帽、ABS V型透气安全帽、V型安全帽、大卫头盔 冬装、作训帽、安吉安透气 安全帽、隆达901钢盔等

呼吸护具
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防御缺氧空气和尘毒等有害物质吸入呼吸道的防护具。按用途分 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呼吸护具的类别有:净气式呼吸护具、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简易防尘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 式防毒面具、导管式防毒面具、直接式防毒面具、电动送风呼吸护 具、过滤式自救器、隔绝式呼吸护具、供气式呼吸护具、携气式呼吸护、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生氧面具、隔绝式自救器、密合型半面罩、密合型全面罩、滤尘 器件、生氧罐、滤毒罐等。
眼防护具用
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

分为焊接用眼防护 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眼睑部防护系列产品有:经济性轻质护目镜、聚碳酸酯防雾护 目镜、防护眼镜、防护眼镜(强涂层),蓝色镜架、防护眼镜(UV防护)、防护眼镜(强涂层,UV防护)、工业标准防护眼镜。